问:在2013年时暂估入库一批货物,因当时票未到,2013年时我按暂估价作为成本已出售,如果2013年票到我们如何处理?如果2014年票到,但发票金额高于暂估价,请问暂估入库如何账务处理?票到时又如何处理??税收上可否作调整?如果当时暂估高了,我们是否和暂估低了同样的税务处理?
答:(1)财务处理,商品购进的凭证是:
借 : 库存商品 10000
贷 : 应付账款 – 暂估 10000
结转成本的凭证是:
借 : 主营业务成本 10000
贷 : 库存商品 10000
在次月,增值税发票到了,假如票面金额与上月暂估的不一样,假设不含税11000元,先红字冲回上月的暂估入库:
借 : 库存商品 10000
贷 : 应付账款 – 暂估 10000
再根据税票:
借 : 库存商品 11000
贷 : 应付账款 – 已到票 11000
结转的成本再做一张补充凭证,把差额部分补记上即可。
(2)如果发票次年到,货物在2013年出售,则应按差额调整成本:
借:以前年度损益调整
贷:库存商品
借:利润分配
贷:以前年度损益调整
(3)税收处理:如果发票是同一年收到,不需要做纳税调整。如果发票是在次年5月分前汇算清缴期内到,则应调整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。如果是2014年5月31日以后收到票据,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》2012年第15号,六、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,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、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,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,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,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。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,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,不足抵扣的,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。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,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,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,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,并按前款规定处理。